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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讯】家门口的专业照护!山西首批长护险机构开始遴选
2026-05-12 09:09
来源:山西省医保局

        [原标题:两类机构同步招募!山西省省本级首批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启动(附全文)]

为做好省本级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及失能等级评估工作,近日,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正式发布通知,自5月9日起至5月20日,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省本级首批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本次遴选旨在规范长护险服务供给,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推动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定点管理机制。

在护理服务机构方面,本批计划遴选居家护理服务机构5家、社区护理服务机构3家、机构护理服务机构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护理院及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等均可自愿申报。申请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经营场所、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不少于2名持《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职人员和3名以上护理服务人员。

在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方面,本批计划遴选3家定点评估机构。申请单位须在太原市依法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至少3个月,配备专职评估员和评估专家各不少于2人,具备接入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于规定时间内,向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纸质及电子版(pdf格式)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资质证明、人员花名册、无犯罪记录证明、诚信承诺书、业务用房证明、财务及收费标准、信息对接承诺书等。

遴选工作将按照“初步审核—综合审核—定点公示—协议签订”四个阶段推进。省医保中心将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方式择优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材料不全的,将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说明理由。

通知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的七类情形,包括受到行政处罚未满2年、弄虚作假申请未满3年、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进一步强化了定点机构的准入管理和风险防控。

此次遴选是省本级长护险制度落地的关键一步,将有助于构建“评估-护理-支付”闭环管理体系,切实提升失能人员的照护可及性和服务质量。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山西省省本级

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遴选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省本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工作,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医保发〔2025〕6号),现将省本级第一批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长护服务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一)机构类型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福利院、护理院和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等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1.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2.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3.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4.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服务类型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

1.居家护理,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2.社区护理,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3.机构护理,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本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制的长期护理服务。

一个服务机构提供两种或三种服务类型的,按不同类型的综合审核标准遴选确定。

(三)基本条件

申请长护服务定点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经营、依法纳税;

2.在太原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具备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业务用房的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

4.医疗机构具备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敬老院、福利院、护理院等养老机构应取得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已完成民政部门备案手续,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服务机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范围包含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上门护理服务等;

5.具备开展长护险护理服务必要的基础硬件设施;

6.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具备护理记录文档保存条件;

7.具备完善的内控管理、护理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8.配备与护理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配备专职护理服务团队,持《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长期照护师不少于2人,其他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医疗资质的,持《护士执业证书》、《养老护理员执业资格证》等资格证书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网络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9.机构内设有医务室,或就近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医疗合作协议,能够满足服务对象日常医疗需求、安全等;

10.申请机构护理业务的,需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或房间,提供长期护理的床位数不少于10张。护理人员与长期护理的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8,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护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自愿向省医保中心提出定点申请,提交以下纸质及电子版(pdf格式)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一)《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附件);

(二)以下材料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相关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机构无不良从业行为的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

4.与长护服务相关的医生、护士、护理员、护工等人员花名表和社保缴纳证明,医生、护士需提供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护理员、护工需提供规范化培训证书;

5.依规未设置医务室的,需提供与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合作协议。

(三)提供内控管理、护理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的材料;

(四)能够反映上一年度的财务经营情况的报表和业务量(含实际开放床位数、服务人次)等材料,一年内新建立机构无需提供;

(五)护理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及床位费、餐饮费等各类收费标准;

(六)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和(或)租赁合同、平面图(注明功能及面积);

(七)网络技术人员名单及计算机等硬件设备证明材料;

(八)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的承诺书;

(九)申请机构护理的,提供长护专区或房间设置区域示意图、床位张数证明等资料;

(十)其他有关材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未满 2 年,或者已满2年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遴选流程

(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自愿向省医保中心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综合审核。省医保中心组建审核小组,对申请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采取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审核,择优遴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综合审核不符合基本条件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三)定点公示。省医保中心将审核结果报省医保局备案。遴选确定的,将拟签订协议的长护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协议签订。省中心与完成公示的长护服务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签订长护协议并向省医保局备案。

六、遴选数量

本批遴选居家护理服务机构5家,社区护理服务机构3家,机构护理服务机构3家。

七、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资料受理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5号社保大厦2楼

联系电话:0351-4958818

联系人:高梓超  梁楚弋  赵秀丽

附件: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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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山西省省本级

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

遴选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省本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医保发〔2025〕19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6〕5号)等规定,现将省本级第一批长护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并正常营业至少3个月;

(二)配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其中,具备相关医学、护理学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职评估员、评估专家分别不少于2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具备接入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五)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自愿向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提出定点申请,提交以下纸质及电子版(pdf格式)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一)《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任选其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执业许可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医疗机构,需提供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机构无不良从业行为的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

(五)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2),劳动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复印件、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

(六)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

(七)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功能有关材料;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的承诺书;

(八)开展过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提供相关案例名册及佐证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遴选流程

(一)初步审核。评估机构自愿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医保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回执单(附件3);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综合审核。申请受理后,省医保中心组织审核小组对申请定点的评估机构进行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择优遴选定点评估机构。综合审核不符合基本条件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三)定点公示。省医保中心将审核结果报省医保局备案。遴选确定的,将拟签订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协议签订。省医保中心与完成公示的评估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六、遴选数量

本批遴选3家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

七、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资料受理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5号社保大厦2楼

联系电话:0351-4958818

人:高梓超  王宇晨  王文慧

附件:

1.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表

2.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3.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受理回执单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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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慧生活报 山西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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