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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通知
2026-04-03 08:48
来源:晋城民政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通知如下。

 一、补贴内容

 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山西境内居住,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在山西境内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涵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机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将在“民政通”—“居家养老服务清单”模块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市县已有补贴政策的,应结合实际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全国统一的“民政通”政务服务平台(含app、小程序),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发放至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个人账户,不得支取、不得套现。

(四)补贴标准

 1.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用于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由个人自付部分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每月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每人每月限领取一张电子消费券,不得折现,只能通过“民政通”购买养老服务抵扣消费金额。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其符合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2.评估补贴。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抵扣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评估费用超出消费券部分由评估机构承担);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属地安排。

(五)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补贴资金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其中,中央承担90%,省市县承担10%,具体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分档及负担比例执行。

 三、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依托“民政通”实施,主要包括申请、发放、核销、结算等。

(一)补贴申请

 1.补贴对象。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包括配偶、子女、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微信、支付宝、百度等搜索“民政通”小程序或下载“民政通”app,进入“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模块“个人中心”页面完成线上个人账号注册,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2.服务和评估机构。开展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承担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均需在“民政通”注册并开通账号。

(二)能力评估

 老年人或其代办人通过“民政通”—“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能力等级评估申请”模块,原则上向就近的能力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和《山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及时组织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民政通”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登录“民政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2024年7月1日之后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可将评估结果直接汇总到省民政厅,交换至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无需再次评估即可申领电子消费券。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首月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发放消费券,个人通过“民政通”点击领取。电子消费券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老年人在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按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按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兑付消费券资金使用额度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资金使用额度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审核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四、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和《山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服务机构要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承诺服务真实、价格稳定、杜绝欺诈套补等行为。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五、监督管理

(一)信息监管。省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通”对接工作,指导市县民政部门通过“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组建数据审核团队,立即开展数据入库工作,并开展常态化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入库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为项目全面实施筑牢数据根基。要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二)评估监管。市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事后加强抽查。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提升评估质量和评估效率。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服务监管。各级民政部门应通过线上线下核查、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防范虚假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对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等问题,要及时开展核查核验。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差评较多的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参与项目资格。

(四)机构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并实现动态管理,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自觉接受监督。市、县民政部门可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提供本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和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对项目开展前已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本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且符合项目要求的,可直接承接本项目相关服务。

(五)资金监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严格审核资金结算材料,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民政部门将依托民政部构建的线上异常交易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核验等方式,对异常交易进行预警,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全程监管,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已于1月1日正式启动,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补贴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尽快成立工作专班,细化落实措施,完善实施流程,加强服务监管,定期调度报告,学习借鉴试点省市典型经验,全力推进补贴项目落地,确保应入尽入,应发尽发。县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对接完成相关数据归集整理入库工作,要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项目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二)做好专业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分层分类、精准直达”原则,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建立补贴项目分层分类培训体系,针对民政经办人员、养老机构和评估机构管理人员开展政策解读、技术操作、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培训。要常态化开展业务指导和专业答疑。

(三)推动服务发展。各地要以实施补贴项目为契机,加强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要按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指导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积极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作用,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四)强化调度评估。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并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25日前向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全面加强补贴项目宣传工作,充分用好线上线下资源,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利用媒体渠道和基层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解读。通过新闻发布会、专题宣介会、促消费活动、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结合“养老服务消费季”“乐享银龄”“敬老月”等活动,作为传承弘扬孝亲敬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具体行动,协调发动村(社区)“两委”及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基层老年协会、民政服务站等多方力量开展政策宣讲。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积极发挥行业专业优势和贴近老年人优势,主动向老年群体特别是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广泛宣传。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力,推动相关补贴措施家喻户晓,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2026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部署,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2.《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方面内容。

(一)补贴内容。明确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形式、补贴标准和实施期限。

(二)补贴资金。明确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其中,中央承担90%,省市县承担10%,具体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分档及负担比例执行。

(三)补贴流程。明确补贴申请、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发放、电子消费券核销、资金结算全流程操作,并对重要事项进行强调。

(四)机构要求。明确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参与消费补贴项目的条件。

(五)监督管理。从信息监管、评估监管、服务监管、机构监管、资金监管五方面提出要求,明确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的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六)工作要求。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专业培训、推动服务发展、强化调度评估、注重宣传引导五个举措。

 同时,形成了《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模板)》,督促并指导相关机构诚信参与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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