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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省民政厅下发通知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龄津贴发放与管理
2026-02-27 09:00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近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优化高龄津贴线上发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高龄津贴线上发放工作方案》(晋民函〔2025〕97号),规范和完善高龄津贴发放与管理工作,构建精准、便捷、安全的发放管理体系,切实提升高龄老年人获得感与基层履职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认证频率

1.严格落实“一年一认证”要求,12个月内滚动认证有效,严禁随意增加生存认证频次,严禁随意增加上传照片、手持日历拍照等认证要求。对增加老年人认证负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完善认证机制,丰富认证渠道,坚持“静默认证为主、自主认证为辅、兜底认证为补”的原则,结合数据自动比对、老年人线上自主认证、社区(村)线下上门服务核实兜底等方式,实现认证一次12个月有效。

二、加强数据比对共享

3.优化数据比对机制,提高数据比对质量,省级层面民政与公安、财政、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社保养老金认证结果。各地民政与公安、卫健等部门要做好信息协同共享,及时掌握高龄老年人户籍迁移、死亡等动态信息。

4.各地要强化探访关爱联动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成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基层老年协会并发挥作用,对高龄老年人定期开展上门探访,收集核实老年人信息,建立台账,做到“底清数明”,为动态监管提供支撑。

5.优化高龄津贴线上发放操作流程,省级层面提前1个月推送公安部门比对后的新增人员数据,从上月1日起至当月10日,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应在40天内核对与补全当月发放对象信息。县级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完成发放对象信息审核确认工作,一经确认,不得再行修改。每月10日生成高龄津贴拨付名单,每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每月25日前完成资金发放。

6.各市要督促县级层面及时完成线上发放全流程操作,按照实际发放人员名单完善系统数据。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每月提交财政部门的实际发放名单,与线上系统拨付名单完全一致。高龄津贴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为准进行发放。工作中注意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坚决防止信息泄露。

三、及时做好津贴停发

7.发放对象户籍迁离山西省或死亡,应于次月停发。

8.发放对象死亡后,家庭成员或其监护人应及时告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各地要建立发放对象家庭成员或其监护人、村(社区)书记、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三方协同机制,在其中任何一方发现并报告发放对象死亡后,另两方要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反馈县级民政部门。

9.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其中一方可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附件4),经上述三方签字确认后上传系统,纸质版由乡镇(街道)每年统一报至县(市、区)民政部门留存备查。

四、建立完善补发机制

10.发放对象逾期未进行年度认证的,待其补认证通过后予以补发。

11.符合条件但未领取过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可通过指定线上渠道登记,或联系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登记。高龄津贴自登记当月开始计发,当月10日前登记的当月起发放,当月10日后登记的次月补发。2024年1月1日至登记上一个月未发部分不予补发。

五、建立容错激励机制

12.各地要对高龄津贴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综合分析研判,该容则容,能容尽容,容纠并举,激励基层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13.高龄津贴相关工作人员要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等原则,属于《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各地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处分;符合第四条规定内容的,可以免予处理。

14.在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中,因技术问题、发放对象及相关人员问题等,且非工作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的误发、漏发,并未构成违纪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未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容错,可按照《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工作办法》第六条,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承办部门(工作组)提出免予处理处分的申请。

六、加强政策宣传培训

15.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发挥好12345热线作用,用好省、市、县(市、区)三级民政部门高龄津贴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利用官网、官微及有关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参考温馨提示、政策明白卡和常见问题解答知识库等,面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16.各地要针对系统操作、政策解读、沟通技巧等内容对高龄津贴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系统深入的专题业务学习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与服务质量。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措施,确保高龄津贴线上发放工作高效规范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创新做法,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高龄津贴线上发放工作咨询服务热线电话

山西省民政厅

2026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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