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政策法规
- >
- 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现就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 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 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切实满足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 务需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发挥 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 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 和水平;坚持统筹兼顾,将经济困难失能 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 会救助清单,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 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 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 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 适当补贴。
(一)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入住养老 机构且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及以上(包括中 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和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 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 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对象范围。
(二)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 补助标准。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 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 准。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 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 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 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完善工作流程。经济困难失能 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 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 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需要进行失 能等级评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老 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 组织开展评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县级民 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 (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经审核 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 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 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 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 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 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 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 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 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 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 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 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 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 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收住经济 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 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 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 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 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 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 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 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 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地民政部门要主 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 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 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 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 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 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 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 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民政、财 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因地制宜统筹制 定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 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相关 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民政部门 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展 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 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各级民政部 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 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 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要 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 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失 能程度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 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 踪监测;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做好最低生 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同时会同养老服务 职能部门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 标准。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 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各地民政 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 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 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 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地要将经济 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 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 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 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 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 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 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 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 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强化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在分 配该项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 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财政部会同民政 部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 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 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 出、社会反响较好的省份,将在下一年度 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 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 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 在问题的省份,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四)严格监督管理。中央财政补助 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 管、分账管理。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实 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 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 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地 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 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 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集中照护服务对 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 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 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 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 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 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 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 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补助资金的要 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 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管理 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 扣减中央补助资金。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 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 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 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 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 时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将根据实际调整 完善政策措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重度残疾人可纳入本通知集中照护服务对 象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 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3〕53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 财政部
2024 年12月20日